課程資訊
課程名稱
土地法專題研究
Seminar on the Law of Land 
開課學期
112-1 
授課對象
法律學院  法律研究所  
授課教師
廖義男 
課號
LAW7180 
課程識別碼
A21 M5910 
班次
 
學分
2.0 
全/半年
半年 
必/選修
選修 
上課時間
星期二3,4(10:20~12:10) 
上課地點
霖研二1502 
備註
限碩士班以上 且 限法律學院學生(含輔系、雙修生)
總人數上限:24人 
 
課程簡介影片
 
核心能力關聯
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
課程大綱
為確保您我的權利,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
課程概述

科 目:土地法專題研究
任課教師:廖義男 教授

主題:土地徵收補償、準徵收補償及國家賠償
一、土地徵收程序
1. 需用土地人就需用徵收土地公益性與必要性之說明義務
2. 需用土地人協議價購之法律性質
3. 核准徵收機關就徵收土地公益性與必要性之實質審查程序
4. 徵收土地所在地之地方政府為徵收之公告與通知之性質及徵收發生效力之要

5. 徵收補償之義務機關
6. 徵收補償費之標準及發給期限
7. 徵收之撤銷與請求一併徵收及國家賠償之關係
8. 徵收之廢止
9. 徵收土地之收回

二、準徵收補償之概念
1. 財產權之社會義務及特別犧牲之區分
2. 準徵收之標的不限於「所有權」
3. 準徵收是否限於有積極之取得或使用,有無包括消極之限制已超出一般應忍受之義務?
4. 準徵收是合法行為或違法行為? 應補償或賠償?
5. 準徵收應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始可認定為合法行為,其正當法律程序應否準用土地徵收程序?
6. 準徵收應如何補償?
7. 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配置、使用限制、取得、變更及廢止
8. 公共設施保留地是否一種準徵收? 應否及如何補償?
9. 超過都市計畫預定執行期限而未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能否請求補償或賠
償?

三、未合法徵收之使用與國家賠償之關係
1. 國家賠償之適用條件
2. 未合法徵收之使用是否應構成國家賠償?

課程進度
一、9月5日至10月3日之前5週由老師主講
二、10月17日至12月19日之後10週 由同學輪值報告,原則上每週為1報告人,如選課同學超過10人,則每週最多排2位報告人。



提交報告注意事項
1. 同學輪值報告日期由選課同學自行選擇及相互協商後安排確定。
2. 報告題目由同學在本學期授課主題範圍內自行決定,題目應至遲在老師上課後第四週前決定,並提出給老師及其他選課同學知悉。
3. 該週輪值報告之同學應至遲於該週星期日晚間,將其報告以e-mail分送給老師及同學們,讓大家至少有一天時間可以事前閱讀其報告,方便討論。
4. 同學報告完畢後,由老師指定前一週報告人為當然「與談人」,並希望其他同學也都表示意見熱烈參與討論。同學第1次報告之「與談人」,由輪值最後之報告人擔任。
5. 報告以1萬5千字為度。報告時間為25分鐘(以PPT檔輔助),與談時間為10分鐘。若該週排有2位報告人,則報告時間縮短為20分鐘,與談時間為8分鐘。
6. 文章格式及註解方法,請參考「法令月刊」或「台大法學論叢」格式範本及參考文獻之排列
7. 若為裁判評析,儘量以最高行政法院及最高法院最近10年(100年度以後)為範圍。
8. 報告為有關裁判之彙整、比較及評析為主要內容者,其報告方式應分:
(1)「案名」及裁判文號、事實摘要、爭點整理、主管機關見解、當事人主張及法院裁判之見解(占全文40%)
(2) 報告人對本裁判之評析意見(包括引用學者之評述、相關裁判之歸納分析、法規範及制度之檢討或外國法之比較等)(占全文60%)。
(3) 裁判評析如能歸納3個以上相關裁判見解之綜合分析與比較(放於本文或註解中說明)更佳。
(4) 文末應附所討論之裁判全文為附錄。




本學期學分為2學分,可計入研究所公法學組、民商事法學組、經濟法學組、財稅法學組。 

課程目標
掌握現行土地法規之體系及規範交錯重疊之情形,並注意當前土地熱門議題及實務見解之趨向,從憲法人權保障及法治國原則檢討土地法規之合憲性及適法性

土地法規體系表及重要議題(2023.9.5)
「土地法」法典篇章 專題特別法規 重要議題
總則
(法例、地權、地權限制、公有土地、地權調整)
國有財產法
農田水利法

地權限制
公地撥用
私有土地之回復所有權

地籍
(通則、地籍測量、土地總登記、土地權利變更登記)
土地登記規則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處理
預告登記
區分所有、專有、共用、約定專用、約定共用

土地使用
(通則、使用限制、房屋及基地租用、耕地租用、荒地使用、土地重劃)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農業發展條例
國土計畫法
(區域計畫法)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都市計畫法
平均地權條例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新市鎮開發條例
都市更新條例

農地與農業用地之區分
都市計畫之程序與司法救濟
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設定與取得、徵收請求權及解編
市地重劃
開發之捐地
都市更新之條件及程序與權利變換
抑制房價高漲之措施

土地稅
(通則、地價及改良物價、地價稅、土地增值稅、土地改良物稅、土地稅之減免)
土地稅法
平均地權條例
遺產及贈與稅法

規定地價
照價收買
地價稅
土地增值稅
自用住宅用地之稅捐優惠

土地徵收
(通則、徵收程序、徵收補償)
土地徵收條例
平均地權條例

徵收之公益目的及必要性
徵收程序
協議價購
徵收之補償
區段徵收(抵價地)
收回權
徵收之撤銷及廢止
徵收請求權

 
課程要求
撰寫專題報告之同時,訓練同學就議題相關文獻資料之蒐集、歸類、比較分析、歸納及綜合判斷能力,並養成學術論文之格式及精確引註之習慣。 
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
 
Office Hours
 
指定閱讀
 
參考書目
廖義男,土地法制度論集,2015,元照
廖義男,憲法及行政法制(第二冊),2018,元照
陳立夫,土地法研究(一)(二)(三),2007,2011,2021,新學林
林明鏘,國土計畫法學研究。2006,元照
張永健,土地徵收與管制之補償理論與實務,2020,元照 
評量方式
(僅供參考)
   
課程進度
週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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